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在济南市
市属企业推行“两证一票一簿”制度的实施意见
(济价费字[1999]336号 1999年10月28日)
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企业:
近几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围绕清理向企业乱收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我市向企业乱收费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还比较突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我们依据《
价格法》和《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在全市全面推行“两证一票一簿”制度,以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两证一票”制度
“两证”就是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一票”就是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向被收费单位出示“两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两证一票”制度对于制止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亮证收费制度。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就要求收费人员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使用统一票据,违者,被收费单位有权拒缴。
(2)各单位收费员必须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各收费单位至少要有一名专(兼)职物价收费员,市物价局对所有收费员进行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后,颁发《收费员证》,使收费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对无证到单位收费的,被收费单位有权拒缴。
(3)“一票”制度。收费人员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使用其他任何自制票据的,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