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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天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收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天纪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项目转让收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一[1999]79号)


  你局《关于对上海天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增项目转让后涉及的税收处理的请示》[卢税政发字(1999)第9号]报告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上海天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纪公司”)以所谓企业股权转让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天通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名下开发的房产项目连同天通公司名称一并转让给上海安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安佳公司”)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批得如下:
  一、天纪公司在转让天通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时,并未将天通公司的债权债务同时转让给安佳公司,因此,尽管天纪公司在转让房产项目时一并将天通公司的企业名称以所谓企业转让方式转让给安佳房地产公司,但这并不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其以“楼板价”方式转让的房产开发项目和企业名称,应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商誉转让的行为。
  根据天纪公司与安佳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天纪公司的该项转让行为未涉及企业名称转让价值,只体现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该项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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