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日常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主要对本级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情况确定专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实施专案执法检查,应报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
第十二条 开展全省性税收执法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执法检查通知,明确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问题处理和工作要求。被查单位应按照执法检查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搞好自查。
第十四条 制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方案,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的实施应当组成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六条 听取被检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七条 查阅被检查单位提供其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制作的执法文书,以及相关纳税人的纳税资料。
第十八条 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和问题。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延伸检查相关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 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