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地点和入库级次,特别是中央参与投资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投资比例分别入库;
7.依法对既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解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8.依法对暂不设置帐簿、应设而未设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凭证不全或记载不完整难以查帐的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仍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核定;
9.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对法定有限期内改正先置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
10.依法报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的,必须及时解除;
11.依法报批、实施对税款和滞纳金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2.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实施税务行政复议;
13.办理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1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和使用税务执法文书;
15.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实施赔偿;
16.依法应履行的其他征收管理责任;
(三)税务稽查方面:
1.依照稽查规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稽查,受理并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2.按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并对拟处罚的税务行政案件履行告知程序;
3.对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条件的听证要依法组织听证;
4.由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审理,依审理结果制作《税务处罚(理)决定书》;
5.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被查对象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执行入库,督促企业作好调帐工作;
6.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7.加强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
8.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偷、骗、抗税案件公告制度;
9.在实施稽查时,依法出示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税务检查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10.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和使用税务稽查执法文书;
11.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税务稽查责任。
第三章 执法检查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全省性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