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其它法律、法规。
第八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税政管理方面:
1.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保证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追究下级机关违反规定,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等问题,严格执行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项审批权限,不得违反规定包税或变相包税;
3.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
4.按照税法规定严格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5.严格审核、审批出口退税;
6.严格审核、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亏损弥补数额、财产损失数额,依照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确定计税扣除、财务审批;
7.对经营规模较小或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经营者,按规定批准办理暂不建帐手续;
8.民政、校办企业增值税管理要认真把握政策,对实行先征后退(返)的企业,不得不征不退,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保证及时足额退库;
9.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管理,按程序批复批转执行;
10.对期初存货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超比例的要上报审批;
11.税政管理其它责任。
(二)征收管理方面:
1.依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检查、税务登记证的年检、换证及非正常户处理;
2.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
3.依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进行发售、管理、稽查、检查、协查、代开,保证票证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
4.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并进行征前征后的稽核;
5.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核定税额、征收税款事宜,按规定解缴征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