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9]7号 1999年10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省局。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执法检查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法的情况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执法检查包括全省性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四条 执法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依据和范围
第七条 执法检查的依据
(一)税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