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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材局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3、在国家确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在省会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道和省道两侧一公里范围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小水泥厂,应予以关闭。
  本次清理整顿小水泥厂不分所有制,不分部门,不分隶属关系,只要属于上述取缔、关闭范围的,均应予以取缔和关闭。今年内的重点是关闭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水泥厂。
  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全省压缩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800万吨,其中1999年底前压缩360万吨,2000年压缩440万吨。
  三、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和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1、凡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小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即:1999年底前淘汰的,应于2000年1月底前注销;2000年底前淘汰的,应于2001年1月底前注销)。逾期不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要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社)要停止发放贷款,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再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免税。省质量技术监督和省建材主管部门在水泥企业化验室换证和许可证换证时,均不得再换发新证,也不准发给临时许可证。凡属淘汰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并就地销毁,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水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市场水泥的准用管理,一般建设项目的结构工程,应当采用425#以上水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应使用525#及以上标号回转窑散装水泥。重点工程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凡属淘汰工艺和设备生产的水泥及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水泥,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严格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凡粉尘排放未达标的企业,由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从现在起,严禁审批新建或扩建湿法回转窑、干法中空回转窑和机立窑,以及直径2.2米(含2.2米)以下的机立窑扩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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