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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材局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材局关于
清理整顿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1999)57号 1999年11月2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建材局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的意见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提高我省水泥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促进建材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清理整顿全省小水泥厂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整顿小水泥厂,淘汰技术落后生产  能力,对于整顿经济秩序,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与环境,提高水泥产品质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对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促进水泥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明确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的范围。
  1、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凡1997年6月5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有关规定,新建成的小水泥厂一律取缔。
  2、依据《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关闭或淘汰。对就近充分利用资源,经济、社会效益和产品质量都很好的窑径2.2米的机立窑企业,经省环保局监测验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建材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认定后,可参照国务院有关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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