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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余热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余热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沪价经[1999]第307号 1999年11月2日)
上海电力公司,各综合利用电厂:
为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合理发展余热发电,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9]36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调整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175.50元,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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