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收费立项的通知
(川财综[1999]164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省劳动厅、各地、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收取《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社会培训机构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证书》向当地劳动部门交纳《证书》工本费。
三、《证书》工本费由社会培训机构在所收的培训费中无支,不得再向学员收取费用。
四、《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五、《证书》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照《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