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对新上防伪税控企业所有库存专用发票进行清缴,发现有问题的,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税控企业需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必须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合计栏”以负数表示,价税合计(大写)数前打印“负数”字样。
第二十九条 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作相应处罚:
(一)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或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的;
(二)携带防伪税控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的。
第六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三十条 税控企业在纳税期满办理申报前,应将申报期内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报主管国税机关逐份认证。认证不符或不能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非税控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也必须按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 的,一律不得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发票认证专用章式样由省局统一制定,各地自行刻制,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
第三十二条 纳税期满后,税控企业应向区县国税机关抄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写有申报期所属月份开票数据的税控IC卡;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 并经过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申报期所属月份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存根联数据软盘及清单。
区县国税机关应认真将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报表数据与税控IC卡中的数据进行 比对。数据相符的,在销项、进项专用发票清单上签章(字)确认,作为税控企业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
第三十三条 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外,还需报送经区县国税机关签章(字)确认的销项、进项专用发票清单。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时,应认真将销项、进项专用发票清单的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七章 技术服务单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防伪税控系统正常运行,由航天金穗总公司商省局同意,成立省级技术服务单位,并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各地的技术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