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申请表》;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
(三)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国税机关应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对企业“两卡”进行发行,设定企业专用发票开具限额及抄税时限。
第十七条 税控企业申请增加分开票机的,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控企业需要增加IC卡的,须经区县国税机关发行;需要减少IC卡的,应将该IC卡退回区县国税机关。
第十九条 税控企业“两卡”确实损坏的,应向技术服务单位更换新卡,并到区县国税机关重新办理发行。
第二十条 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区县国税机关缴销“两卡”:
(一)发生破产、解散、撤并、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三)减少分开票机的。
第二十一条 税控企业不得私自拆装防伪税控系统,不得自行调换防伪税控开票微机,不得携带防伪税控系统外出开票。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金税卡、税控IC卡及专用发票必须分开保管,其中税控IC卡应专柜存放。
第二十三条 税控企业发生“两卡”丢失、被盗的,除及时向区县国税机关报告外,还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购买“两卡”,并办理“两卡”发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企业“两卡”丢失、被盗情况,随时逐级上报《丢失、被盗两卡情况表》。
第五章 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控企业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严禁利用其他计算机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第二十六条 “两卡”发行后,税控企业可持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等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发票发售部门(或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按核定份数发售,同时将所售专用发票的起止流水号和发售时间登录在企业税控IC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