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90号 1999年10月1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 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和管理工作,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增值税税收漏洞,根据总局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地、区县国税机关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内部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
流转税管理部门为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控企业的资格审核认定、纳税申报管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推行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监督;
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国税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
区县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负责税控企业两卡的发行和专用发票的发售;
金税办负责协调上述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系统发行管理
第三条 系统发行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向下级国税机关逐级发行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认证报税子系统,包括区县国税机关向税控企业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系统发行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为:
省局负责发行市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认证报税子系统和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
市地局负责发行区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和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
区县国税机关负责发行所辖企业开票子系统。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登记防伪税控系统发行情况。
第三章 税控企业资格的审核认定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均须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