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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
市场税收新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41号 1999年10月25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包括房屋管理部门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现住户出售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的公有住房所取得的收入。
  二、2000年底前销售的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空置商品住房及个人买卖的普通住宅,由销售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个人自建自住住房,销售时免征的营业税,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补征的“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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