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04号 1999的10月2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闽国税计[1998]070号,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出售以及资产变价收益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从各地检查清理情况看,个别单位还存在未能严格执行资产管理规定,办公楼未能保证业务用房需要却大面积用于出租,房屋出租期限过长(有的长达15年)等情况,片面追求局部利益,眼前利益,造成固定资产管理的混乱,为规范资产管理,防止浪费和损失,各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所有资产收益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按规定使用和核算,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对于今年财务自查和内审中发现的个别地方资产出租、出售、变卖收入,不入帐,不按规定办理的一律查纠,如发现贪污挪用或作“小金库”挥霍浪费,违法乱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应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资产收益和其他收益进行全面检查,今年的清理检查要求在十一月底结束,并按附表要求,由各地、市按单位汇总上报省局计财处、监察室(各一份)。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 闽财综[1999]104号)
省直各单位:
在今年财政性资金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没有将国有资产收益并入财务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有的甚至形成“小金库”,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的通知》(闽财综[1998]1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