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建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或包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标注标识,并附带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鼓励基建材料生产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向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实行质量保证的承诺。
四、基建材料销售企业进货时必须做好“四查”,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二查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三查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日期标识;四查发货号与实物质量数量相符性,严禁假冒伪劣建材混杂进仓。无合格证明、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名厂址的产品(简称“三无”产品)不得销售。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安全合适的场所,分类分批存放货物;在出售建材时必须主动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五、建设项目选购的基建材料必须严格按照《
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97)文165号)的要求执行,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应符合施工设计的标准。“三无”产品不得进入施工工地。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保存好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货发票和材料调拨单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项目法人(业主)或施工单位发现所购的建材质量伪劣或不合格,应向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技术监督部门应协助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追究产销者的质量责任。
七、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建材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私自转移、销售或使用有质量疑义、明知不合格的建材;应严格履行“业主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承担项目工地上(或基建工地仓库中)不合格建材的质量责任。
对明知故犯的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有权建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撤换工程项目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确认后应做出相应的撤换决定。
八、对未按闽政[1997]文165号文第五条规定,即购进未取得“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资格证书”企业所出售的水泥、钢筋等大宗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反馈,加强项目建材质量的跟踪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指导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提高识别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的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