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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
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国税计[1999]47号 1999年10月25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国税系统基本建设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建设单位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把好建筑材料进场检查、检验关,严禁选用“三无”建材产品。
  二、建筑材料,尤其是“三材”和贵重装修材料的采购,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招标的办法,择优选择材料供应商;不具备材料采购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也应事前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

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闽政办[1999]14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建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

基建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1999年2月23日)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治质,“用铁碗抓质量”的指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会议的精神,保证我省高速公路、水利水电建设及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基建材料,指建设项目需要的钢筋、水泥、地材(砖、砂、石)、配套设备及配套动产(通风、照明等设施)等物资。
  二、生产许可证调整的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生产厂家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严禁无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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