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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牡壮骨冲剂等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牡壮骨冲剂等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川价字农[1999]29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虚高”价格的政策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龙牡壮骨冲剂等中成药品在我省销售的零售价格(见附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降低部分中成药价格的原则是,以调查的药品实际价格为基础,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的零售价格。
  二、零售价格降低后,各医疗单位和零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扩大差率或折扣。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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