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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
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的政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债务兑付。为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本付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对群众首期兑付债务,特别是偿还政府性借款的资金的必要性,又要结合今后清收基金会资产账款、预算内外综合财力状况,认真分析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申请贷款。
  (二)专款专用。各地必须根据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确定的首期兑付债务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专项贷款的使用必须从紧掌握,主要用于补充拟清盘关闭的基金会在兑付群众首期债务时经多方筹措资金仍然不足部分,以及用于偿还政府性借款,不得用于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经省政府批准后(各省辖市政府出具专项贷款承诺报告),由省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行。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再贷款的承贷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必须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商业银行的可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户),要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账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做到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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