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
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52号 1999年11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保障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普通发票违法举报范围包括: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多联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及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手工填写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
(三)转让、转借、代开发票;
(四)未级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五)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
(六)开具假发票;
(七)开具作废发票;
(八)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使用发票;
(九)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以及擅自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十)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凡持有上述范围列举的发票违法行为证据的公民,都可以直接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举报登记。
第四条 对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