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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督
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95号 1999年10月11日)


  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督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福建省国税系统督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国税系统的督察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1999]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1998]3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项目
  (一)督察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在督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综合考评累计得分位居前列的省局处室、地(市)局办公室和省局直属单位办公室。
  (二)督察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在督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督察工作者。条件: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督察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2、工作成绩显著,开展督察工作认真负责;查办工作办结率高,没有发现查而不实或弄虚作假现象,所在单位督察工作综合考评得分位居前5名。
  二、考核内容
  考核评比采用分项累计记分制,总分100分。
  (一)组织督察调研情况(20分)。根据上级部门决策的实施情况,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或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督察调研活动,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材料报送省局办公室,每篇得5分,被省局《福建国税》督察专刊采用的,每篇另外加3分,加满20分为止。
  (二)报告决策落实情况(20分)。能及时主动将执行上级决策的进展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馈。每报送1篇专报得2分,被省局《福建国税》督察专刊采用的,每篇另外加3分,加满20分为止。
  (三)完成督察专报情况(20分)。按照省局及办公室有关文件、会议的要求和电报、电话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容要求及时报告的得20分。漏报一次扣3分,迟报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四)专项查办落实情况(20分)。省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凡列入查办的,年度办结率应达100%。有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没有限定时间的,一般要求在1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时限办结的,应先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办结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达到上述要求的得20分,未办结1件扣3分,已查办但未按时间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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