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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昌县纤维板厂国有森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昌县纤维板厂国有森工
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97号 1999年10月18日)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国税政[1999]031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顺昌县纤维板厂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纤维板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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