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湘西自治州电力公司、郴州市电力公司、怀化市电力公司、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等4个跨县的地方电力公司的改革。湘西自治州电力公司已与省电力公司协商,上划省电力公司;郴州市电力公司和怀化市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可先与省电网并网,也可通过资产重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大圳灌区管理局,按上述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地区级电力公司最终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为派出机构或其它投资机构。
四、加强管理
(一)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列入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以有效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负担。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对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坚决拒绝,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收入,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二)落实各级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县级电力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特别是生产管理中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中的财务管理,用电管理中的营业管理,电价、电费管理尤其要落到实处。要千方百计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人员。
(三)县供电企业要规范营业抄表收费管理。要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2001年底前全部实现。对乡镇电管站职工要进行统一考试、考核,按定编定员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并纳入县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聘用。
(四)不允许再以集资或加价等增加农民负担的办法来解决农村电网建设资金不足和发展问题。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按照“建立电网改造投资偿还机制”和“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形成“按需定贷,合理投向,按约还贷”的良性循环。对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县和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省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内均摊;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管理的电网内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