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交叉供电县供电企业要按照一县一公司的原则进行改革。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由省电力公司代管,在上划或代管的基础上,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1)对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与地方交叉供电的19个县(市、区)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会同县电力局和县电力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底完成组建工作并规范运作。已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永定区、苏仙区、泸溪县、吉首市等4县供电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2000年底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正在办理代管的慈利县、洪江市、中方县、江永县等4县(市)和桃源县、耒阳市、新田县、祁阳县、新化县、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隆回县等10县供电企业,按出资关系进行资产重组,2001年底前完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组建工作可采取先由省电力公司代管,再进行组建;或直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2)已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平江县、安仁县、桂阳县、桂东县、保靖县、古丈县等6县供电企业,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2000年底前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县、麻阳县、洞口县、凤凰县、嘉禾县、炎陵县、衡东县、汝城县、资兴市、永兴县、临武县、宁远县、东安县、城步县、绥宁县、花垣县、龙山县、永顺县、靖州县等19县供电企业,对正在办理(或要求办理)代管的,1999年内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2001年底前全部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对北湖区、新宁县和武冈市3家存在多家供电单位的县(市),1999年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多家供电单位合并。然后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底前完成。
(4)鼓励宜章县、蓝山县、新晃县、芷江县、桑植县和武冈市等县(市)电网与省电网并网,具体步骤由省经贸委统筹考虑。
(5)省电力公司对县供电企业进行代管,总体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
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的精神规范运作。县供电企业代管协议由省电力公司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代管县供电企业要实现政企分开,成为独立的供电企业法人实体,其产权隶属关系、财税制度、核算方式、并网趸售方式在代管后保持不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省电力公司负责县供电企业领导干部的培养、考察、考核、任用、奖惩,县供电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用需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负责县供电企业人员与工资总量控制;负责对县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资产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审计,优化资本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县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设工作。全省农村电网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确保农村电网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并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将农村电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已经实行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工作不够规范的要尽快完善,明确代管与被代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县供电企业的管理,促进县供电企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