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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经纪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经纪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285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经纪人证照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工商市字[1999]91号)收悉。鉴于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字(1999)39号文对此项收费立项,经研究,同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经纪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登记、发放《经纪人资格证书》时,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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