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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报送征税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附表;按季审批“免、抵、退”时,须报送退税机关“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附表,季度内分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须附送各项出口退税凭证。
  1、各征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流程:
  (1) 申报征收部门负责按月受理企业申报并组织税款入库;负责企业按月填报的“免、抵、退”申报表及出口凭证的初审并签章;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季度内的出口货物销售及单证回笼情况进行登统,在退税机关审批应“免、抵、退”税后,明确结转下期的单证不齐情况;负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审核;负责按季根据市局的审批结果办理“免、抵”税款调库。
  (2) 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免、抵环节内销销售额、适用税率及进项税额抵扣等政策问题;负责“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的审核;负责企业按季度汇总填报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的初审并签章;负责定期审核“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开具情况;负责按季度报送市局税政处“免、抵”税款调库申请表。
  2、退税机关工作职责 负责按季复审由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季度“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附表以及退税凭证,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转征税机关;负责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退库手续。
  3.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稽查,由市局税政处和稽查局按季统一协调安排征、退税机关共同参与。 (具体工作时限及分工见附件四)
  三、 实行出口退税办法后,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执行日期以海关报关单上的离境日期(出口日期)为准。进口料件的库存额以10月底尚未核销的金额(暂确认为企业帐面结存数)为准,计算“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四、 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现实意义,利用例会、税法公告栏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外商投资企业更清楚地理解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操作程序和政策规定,将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资企业出口退(免)税选择办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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