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97号 1999年10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鼓励其更多地使用国产料件生产出口产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问题
(一) 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底,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
出口的货物选择执行出口“不征不退”或出口退税(包括“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办法选择后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变,对于1999年内选择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由于退税单证等原因无法实施的,经主管征税机关批准可暂执行免税办法,2000年1月1日以后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此类情况应在“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选择办法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老外商投资企业须于11月15日前将选择结果(报表格式附后)报其主管征税机关,各基层局应于11月22日前将企业选择和税务机关认定情况报市局备案,同时通知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并准备退税凭证。选择出口退税办法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须于12月10日以前,持营业执照(副本)、市政府颁发的开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海关代码证书及一套复印件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二) 1994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于11月15日以前到主管征税机关申请选择执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办法,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原退(免)税办法:
1、列入“青岛市A类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且生产、出口高科技产品的企业;
2、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清楚的企业;
3、申报纳税及时、规范且无欠税的企业;
4、连续两年在国税部门检查中无偷税行为记录的企业。 新外商投资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由于进口材料、进项税额等不易划分,因此,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