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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办公室关于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1999]函171号 1999年11月8日)


省机械工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联合收割机收费标准的函》(闽机财(1999)212号)收悉。鉴于联合收割机属于大型农业机械,为了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收费标准按照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规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闽价(1995)费字241号)中规定的大中型拖拉机的安全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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