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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
3户企业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9]239号 1999年10月28日)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铜陵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磷铵厂等3户企业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共726.28万元,分户抵顶的欠税额按你局上报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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