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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管理的通知

  劳动积累工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民劳务进行生产积累的一种形式,用于乡村,主要是本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其中,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累工不得低于提取总量的80%,使用劳动积累工必须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县、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农田水利建设使用积累工,可以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以工换工、轮流治理、先后受益、大体平衡”的原则,统一组织受益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出工,确因需要,要求非受益地区劳动力出工的,要认真落实经济或劳务补偿措施,严禁平调使用劳动积累工。
  “两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乡村公务活动的“杂工”。
  四、严格控制以资代劳
  “两工”应以出劳为主,以资代劳必须坚持群众自愿。个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应按规定交纳以资代劳款。以乡为单位要统一组织农民以资代劳的,须将工程项目、资金概算、用途以及以资代劳工日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说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纳入“两工”预决算的管理。以资代劳数额,应向农民公布并填人农民负担监督卡。
  严格控制以资代劳总量。除苏州、无锡两市,常州武进市以及各省辖市郊区外,以乡为单位每个农村劳力每年以资代劳工日不得超过5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要从严控制以资代劳,不得将控制限额作为常年以资代劳实际提取的数量。苏州、无锡两市,常州武进市以及各省辖市郊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较为充分、农田水利建设机械化施工比较普遍,群众要求多搞一点以资代劳应当允许,但也要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的限额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级各部门都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不得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更不得以“杂工费”等名目向农民摊派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实行一县(市)一价。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等市每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不超过8元;南京、扬州、南通、镇江、泰州等市以及溧阳、金坛等县(市)不超过10元;苏州、无锡两市以及武进市不超过12元。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确定,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以资代劳款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按规定统筹的以资代劳款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度。用于本乡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以资代劳款,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支;跨乡镇使用的,由县(市)农民负担工作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摊到受益乡镇报支。用于其他项目的以资代劳款也必须专项申报,按上述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严禁将以资代劳款用于吃喝招待,用于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奖金、福利和公务活动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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