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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管理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加强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两工”)的管理,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两工”使用无计划、以资代劳失控、以资代劳款管理混乱等问题,成为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切实加强“两工”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按农村劳动力承担“两工”
  “两工”应由农村具有劳动能力的18-55周岁的男性农民和18-50周岁的女性农民承担,在小城镇落户但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适龄人员也要承担“两工”。按规定应该承担农村“两工”的对象,必须切实履行义务。对没有正当理由既不出工、又不出资的农村劳力,乡村要予以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义务。对不接受教育,拒不出工出资者,应依法或依照村规民约处理。要规范“两工”的提取,不得要求老人、小孩承担“两工”,也不得按田亩平摊或按人和田亩平摊“两工”,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不承担“两工”,农村伤病和残疾人员。可酌情减免“两工”,“两工”减免对象、减免数量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二、严格控制“两工”数量
  对农村劳动力承担“两工”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义务工和10至15个积累工,两项合计不超过25个标准工日。“两工”要分开计算,分别使用,不得混用。确因抢险救灾需要,经县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当年的农村义务工。但增加数量要严格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5个,并要在以后年度抵扣。
  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两工”
  农村义务工是农民对乡村社区公共事业建设一种无偿承担的劳务,主要用于本乡内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校舍修缮等,确因防汛、抢险、抗灾需要,经省辖市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市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可以酌情统筹使用部分义务工,县(市)统筹使用的义务工除特大灾害外,劳均不得超过3个。县(市)义务工统筹不得经常化、常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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