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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全省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经费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全省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经费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9]69号 1999年11月4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批转〈中共江西省委人民武装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发(1999)1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经费社会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经费是指依法统筹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民兵训练基地建设以及举办重大军事活动所需经费。自1999年起,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经费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任务,按照以支定收、均衡负担的原则,认真制定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经费社会统筹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社会统筹农民承担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经费,在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中列支。
  四、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市、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必须认真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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