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
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14号 1999年11月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对符合国税发[1999]182号文条件的从业人员名单,汇总后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属单位可直接申请。
二、考试范围为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规定的《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