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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资金支(拨)付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在纠纷未解决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支该合同采购款项。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八条 资金拨付核算办法:
  一、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款项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 列支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预算支出--×类-×款-×项贷:国库存款
  (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收到采购资金锂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三)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款项时会计记: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款贷:银行存款
  二、货物(工程、服务)经验收合格,支付全部或差额部分采购资金铂,财政部门开具《上海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
  (一) 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上海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作如下账务处理
  1、 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类×款贷:拨入经费-×类×款
  2、 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事业支出-×类×款贷:财政助收入-×类×款
  3、 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设备(分类详细登记)贷;固定基金
  (二)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有二级单位和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采购进口物品,如需用外汇资金付款的,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人民币划入采购单位账上,由采购单位根据外汇管理办法兑换成外币。有关资金支付,账务处理按原办法办理。
  四、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正常开支的经费支出一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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