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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财政预算部门凭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提供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汇总表”按月办理有关帐务,单位凭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提供的“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按月进行帐务处理并提供个人月工资发放项目的明细数据。
  第九条 国家规定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由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统一代扣后按月返拨给单位按原渠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个人所得税等由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统一代扣后按月缴纳给有关部门。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统扣项目。
  第十条 代发工资银行必须为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确保取款自由。
  第十一条 单位应负责及时办理本单位人员工资的核算、统计、报表、情况反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因人员调入、调出、退(离)休、退职、辞职、辞退、开除、死亡、在编人员晋职晋级及正常调整工资等发生工资变动的,必须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核编(取编、销编)手续,向财政部门上报经编制部门和人事计划部门审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和工资异动审批汇总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统发工资的管理,完善统发工资管理制度,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编制、人事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单位编制、人员工资项目与标准以及工资异动情况及时审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市级财政、编制、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人员工资资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级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不及时上报财政工资统发人员调出、退(离)休、退职、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况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统发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监察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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