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
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减少工资发放环节,加强人员编制及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财政统发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的制度。
  第三条 工资统一发放实行预算全额安排、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发放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工资统一发放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具体实施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市人事、编制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资统一发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范围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
  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项目为:级别(等级)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其他应当由财政负担的津补贴。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项目为: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应当由财政负担的津补贴。
  国家对工资发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由单位统一填报“工资统发表”,经编制部门审核人员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员、工资项目、标准及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后,交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根据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的单位“工资统发表”,建立个人工资档案,并在银行开设个人工资帐户。计内临时工工资不列入工资统发范围。
  第七条 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开设“工资专户”,财政部门优先按月将财政统发人员的工资调入“工资专户”,银行凭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提供的“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将财政拨付的实发工资于每月10日前存入个人工资帐户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