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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


  玻璃和水泥是我省建材工业的主要产品。但我省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比较突出,生产能力过剩、污染环境、浪费能源和资源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质量低劣的玻璃、水泥产品还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9号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对依法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范围及依据
  1、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的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凡1997年6月5日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成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一律取缔。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四机以下(含四机)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实施淘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关闭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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