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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清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清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㈢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㈣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作出复议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㈤复议结论;
  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期限;
  ㈦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
  ㈧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必须由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必须执行。

六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㈠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㈡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不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七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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