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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止复议审理期间不计算在复议审理期限内,待中止审理事由消灭后,继续复议审理。

五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关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审理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一般案件,将处理意见报请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复议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载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㈣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答辩书,不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上述规定处理,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申请人在申请复议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审理结束后,复议机关应根据查清的事实,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赔偿有,在做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存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申请人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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