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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申请处长复议期限且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复议期满时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税复议机关按照《规则》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执行。对于复议机关无不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上缴地税机关应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缴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四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第十九条 复议机关正式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派专人承办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案件审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结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审理期限延长的,应制发《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应于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一并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提交答辩书、拒不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依法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可以终止复议程序,做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采用调理方式审理或者案件情节复杂、影响重大,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复议机关应当履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并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职责。
  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查清案情的目的,不偏听偏信任何一方的证据资料,公正客观地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机关通过调查了解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抗辩申请人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提出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辩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有关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复议机关应准许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查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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