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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地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地税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作出的终局裁决除外。
  第六条 大连市地税各基层局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以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地税机关为被申请人,依法向有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人微言轻第三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八条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秆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征收税款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格式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以及与税务行政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及申请时间,并在申请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电话口头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在打电话后五日内到地税复议机关说明情况, 并在口头申请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否则视为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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