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99号 1999年11月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1997]30号)停止执行。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略。详细资料请参阅国税发[1999]1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市地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复议职责的大连市各级地税行政机关是地税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地税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地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履行
《规则》第
四条 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