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科层次。继续做好省税校承办的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大专班、长春税务学院财政学专业专科函授班的教学工作,每年招生、毕业人数200人左右,积极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通过其他办学渠道,提高学历水平。到2005年,专科人员达到49%,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现有水平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
(4)中专层次。到2005年,35岁以下人员中的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原则上都要提高一个学历等次。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对学历偏低人员进行摸底排队,制定学历达标计划,落实计划到人,限时达标。
三、保障措施
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制定具体措施,保障教育培训目标的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部门要把人力资源的开发作为二十一世纪税收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基础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级税务教育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注重对教育培训管理者的选拔和培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育培训管理者的自身素质。要确保税务教育经费投入,千方百计加大教育投入,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凡是列入省局教育培训计划的除学历教育外的培训班次,均由省局承担培训经费;列入各市地局培训计划的非学历教育班次,由市地局承担培训经费。各县市区局也要切实加大投入,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以完善考试上岗制度和推行岗位技能标准为突破口,完善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制度,坚持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将国税系统公务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接受各种教育培训的情况与其上岗、任职、定级、晋升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紧密联系,构筑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1999年10月底前,修改岗位技能标准,提交局领导研究后下发,年底前、各市地局选择1-2个单位试点。2000年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按岗位技能标准分类培训、考核制度。合格人员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对不合格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集中培训,培训后进行补考;再不合格人员个人自学或自行参加培训,用自理,参加下年度统一考试;两次补考仍不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视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三)建立、完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1、加强对各地教育培训工作的考评。采取评估与考试相结合、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上级考评与本级自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类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