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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面向21世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规范专门业务培训制度。注重实效,紧密围绕税收工作需求,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科学划分岗位类别,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区分对象,因人施教,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公务员每年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规范更新知识培训制度。更新知识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采取分散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务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5天。更新知识培训计划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确定。
  建立和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原则上,省局负责部分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负责对市地局正副科(处)长、县市区局正副局长和省局机关人员的各类培训。市(地)国税局负责对分局长、所长级和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县市区局负责对所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
  建立分类培训制度。2000年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按岗位技能标准分类培训、考核制度。合格人员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对不合格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集中培训,培训后进行补考;再不合格人员个人自学或自行参加培训,费用自理,参加下年度统一考试;两次补考仍不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视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建立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按考教分离的原则,规范培训考核,调整和完善培训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施教机构和参训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考核、评估工作,并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和培训证书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普遍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客观反映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与成绩。培训档案由政工、人事部门共同管理使用,各市地局公务员培训情况要报省局备案。省局将统一印制国税系统公务员培训证书,分级管理,作为国税干部参加培训的记录凭证。
  完善对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工作考评制度。坚持“以考促训,以考促学”的原则,采取评估与考试相结合、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上级考评与本级自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类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以省税校为依托,建设我省教育培训基地
  按照“巩固、转向、提高、转型”的方针,积极主动地调整省税务学校的办学方向,适当压缩普教规模,依托现有普教资源,承担全省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任务,把税校建设成为我省重要的教育培训基地。
  进一步完善省税校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改善食宿条件,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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