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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面向21世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到2005年,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达到全省国税系统总人数的1%,本科人员达到16%,专科人员达到49%、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现有水平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35岁以下人员和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原则上都要提高一个学历等次。
  二、更新教育观念,实现税务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
  树立“科教兴税”观念。在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不断深入、征管手段日益现代化的条件下,必须把人力资源的开发作为二十一世纪税收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基础工程。
  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将提高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培训工作的中心,整体推进全系统以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
  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终身教育已成为一个国家、部门开发人力资源,参与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举措。各级国税部门必须大力加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支持公务员接受教育培训。公务员必须主动学习,不断获取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适应社会和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
  树立质量效益的观念。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发展型的转变,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深入研究和探索税务教育培训的客观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与完善各种教育培训制度,使“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使用”成为有机整体。将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接受各种教育培训的情况与其上岗、任职、定级、晋升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紧密联系,构筑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规范初任培训制度。国税系统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均须参加初任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非经济类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人员或经济类大专及其以下学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济类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军转干部培训由省局统一负责,培训时间一年;复退军人培训由市地局负责,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规范任职培训制度。凡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须参加相应的任职培训。拟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拟晋升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培训合格方可取得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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