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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规定,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对于不执行政策的,要严肃查处;对于该免征的增值税却又征收的,要限期一律如数退还给粮食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成品粮市场的监管和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质量低劣、短斤少两的非法经营行为,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五)鉴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粮食部门要与有关银行密切配合,积极进行清理、核实,尽快落实停息挂帐的政策。
  五、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和省政府第52号令,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粮食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的粮源。同时,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近期要集中力量对粮食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批准进农村收购自用粮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收购活动和台帐的监管。
  (三)各级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地市已经采取的好的做法,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在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时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六、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资金供应,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粮改政策的重要保证。中央对省,省对地市已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省财政已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数足额下达地市。各地市要将本级筹措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地、市财政预算,地、市财政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筹措到位。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后,地市配套部分原则上由地、市财政负担,不得实行层层递减包干。如确需由县上承担,必须保证落实;县上承担的资金不落实的部分,仍由地、市财政筹措解决。今年是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第一年,地市财政必须根据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实际情况,确保粮食超储补贴按季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如不能按时到位,省财政将相应扣减省对地市的资金调度款,并直接划拨到省级“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照《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减少,粮食风险基金节余部分要全额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不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补贴包干。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库贷挂钩”和有利于顺价销售的前提下,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对1998年5月底以前属于停息范围的挂帐,要尽快落实到企业,并全额停息;对因停息政策未落实而形成粮食企业亏损的,谁造成的,由谁负责。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正常贷款和展期贷款,执行当期利率,不得加息罚息。对于露天储存和租赁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的简易建仓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要积极向人民银行争取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简易建仓贷款的利息由省和地、市财政分担,在资金管理上要根据市场情况,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严禁将粮油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逐笔审批的做法,以支持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扩大顺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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