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今年省物价局、粮食局批准各地的秋粮收购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工商、监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和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监察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政发[1999]33号)中关于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的精神。 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价格和等级差价,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也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于因灾品质低劣的等外粮和其他粮食品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这部分粮食所需的收购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及时发放。经省政府审批的大型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可以在规定区域内直接到农村收购,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不得冲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收购,扰乱市场秩序。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
  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要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原则,制止低价亏本销售。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对于顺价销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于亏损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新的亏损,由市(地)、县政府负责,并与同级财政挂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坚持省对地、市超储费用补贴包干的前提下,制定一些鼓励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的措施,但不能将粮食超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贴。
  (二)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是实现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三年减员分流2万人目标任务的实现。要把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要通过加强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同时,要建立销售激励机制,改善服务,加快粮食顺价销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和省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 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妥善处理陈化粮,防止处理时间过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变相低价销售。对市(地)、县级储备粮和企业周转库存粮中的陈化粮,既要及时妥善处理,又要落实削价损失补贴渠道,坚决不能发生新的挂帐,以减轻企业负担。处理陈化粮要稳步进行,不能冲击市场粮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