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市场,围绕改进质量、增加品种、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重视利用高新技术及产品,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在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加强自主创新,掌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动权,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省每年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有战略意义和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装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促使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其他企业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省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一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和经济技术升级计划项目,落实好国家支持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
5、加快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向企业化转制
2000年底前,全省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原则上都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实行优惠政策。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转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2000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受上述同等优惠政策。自愿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实行分类指导。对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服务机构,并享受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转制所实行的优惠政策;对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批准后,可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农业科研机构中,对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对综合服务能力较强,从事技术服务的,要转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对具备产业开发能力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
对芜湖、蚌埠、淮南、滁州市的省属科研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不具备科研条件、科技服务能力弱、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科研机构,予以撤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