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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浙江省财政厅等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银发[1999]670号 1999年10月19日)


人民银行浙江省各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各市(地)经委、计委 (计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封闭贷款”,决定先选择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五地进行试点。
  二、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限于国有工业企业,并原则上在已经或正在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已列入计划三年内破产、兼并的企业)中选择。封闭贷款由企业提出申请 ,并由当地经委(计经委)推荐,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三、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是企业领导班子经营能力较强,团结协作,并愿以相当贷款额1%-5%的个人资产存放在贷款银行作为封闭贷款的风险抵押金。贷款出现风险后,个人资产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四、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产销率在90%以上。
  五、贷款银行对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实行专户管理,其他银行(信用社)一律停止对其新开账户。各行(社)要按月于月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其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六、如确需对获准“封闭贷款”的企业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须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持有财政部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出具。
  七、各级政府对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尽可能给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封闭贷款”担保基金或财政贴息等方式给予有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把“封闭贷款”工作做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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