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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物业管理
公共性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通知
(青价房[1999]240号 1999年10月20日)


各区(市)物价局、建委,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将我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收费浮动幅度调整为不超过20%。各小区的具体浮动幅度,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的满意程度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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